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活动。
3 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监督,各用电单位负责临时用电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的归口管理。
4.2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电力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5、临时用电作业规定
5.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适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危险识别
6.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7、许可证办理程序
7.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设备工程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7.2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7.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7.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工程部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8、作业安全措施
8.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8.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8.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8.3.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8.3.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8.3.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8.3.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8.3.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8.3.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8.3.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8.4安全环保部应做好巡回检查工作,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安全环保部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8.5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9、许可证管理
9.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9.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9.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10.相关文件/记录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