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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4-4-24 点击:1015 字体大小【 [关闭本页]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活动。

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监督,各用电单位负责临时用电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的归口管理。

4.2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电力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5、临时用电作业规定

5.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适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危险识别

6.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7、许可证办理程序

7.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设备工程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7.2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7.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7.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工程部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8、作业安全措施

8.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8.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8.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8.3.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8.3.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8.3.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8.3.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8.3.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8.3.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8.3.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8.4安全环保部应做好巡回检查工作,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安全环保部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8.5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9、许可证管理

9.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9.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9.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10.相关文件/记录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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