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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时间:2014-9-17 点击:882 字体大小【 [关闭本页]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危险作业:
   
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二、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
、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
、带电作业;
    6
、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
、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
、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
、其它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审批
    1
、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环科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生产副厂长审批。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生产副厂长同意方可施工。主管生产副厂长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环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生产副厂长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的实施
    1
、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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