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2015年3月24日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附件1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附件2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附件3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四、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2015年2月28日
五、《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2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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