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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定
时间:2015-05-11 点击:1233 字体大小【 [关闭本页]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6号  2015324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附件1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附件2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附件3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四、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2015年2月28日

五、《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2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3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杨栋梁

201532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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